目前地方的顺风车管理规定越来越人性化了,以前顺风车平台未在当地交通运输局备案的一律认定为非法营运,现在不要求平台备案了。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出台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实施意见。
为依法查处非法营运行为,合理厘清非法营运行为与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界限,保护合乘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有关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一、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出行提供者(以下简称“驾驶员”)通过互联网等方式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以下简称“合乘者”)选择驾驶员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燃油费和通行费)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二、私人小客车合乘各方包括合乘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合乘平台”)、驾驶员、合乘者。合乘平台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提供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的法人。
三、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为驾驶员、合乘者及合乘平台各方自愿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
四、合乘双方可以合理分摊合乘里程消耗的能量(油、气、电)费用和道路通行费用,但仅限于当次合乘出行车辆能耗费用的成本和通行费用。费用在合乘平台上明示,除此之外驾驶员不得收取时间计费及其他任何费用。
燃油小客车能耗费用参照车辆标定的燃油消耗量、合乘里程及实时油价进行计算,使用气、电为动力的小客车参照该标准计算;通行费用按照合乘路段发生的路、桥通行直接费用据实计算。
五、提供合乘的车辆须是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7座以下非营业性小客车。
六、驾驶员应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并标明出行时间、乘车地点、行驶线路等事宜。驾驶员提供合乘服务每车每日不超过2次。
七、合乘平台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实行实名注册,内容应当包括: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手机号码,车辆行驶证及保险状况等信息,合乘者身份证、手机号码,严格审核驾驶员及车辆、合乘者信息,保证线上线下车辆、人员信息一致;并协助驾驶员向公安机关申请驾驶员背景核查,不得为驾驶员和车辆条件不符合要求、登记事项不完备的合乘行为提供注册和合乘信息服务;
(二)按照本意见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合乘分摊费用;
(三)每车每日派单不超过2次;
(四)注册驾驶员和车辆如发生违法行为或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平台应当及时注销其注册信息、停止提供合乘信息服务;
(五)应当妥善保护合乘双方信息,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八、禁止利用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非法营运活动。对未事先发布出行信息、收费明显高于合乘计费标准、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道路运输经营服务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合乘平台及驾驶员依法予以查处。合乘各方应配合执法检查,并主动提供合乘信息。
以下是对这个实施意见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
原《南宁市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意见》(南府规〔2017〕15号,以下简称《合乘意见》)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2019年5月1日到期。《合乘意见》公布施行期间,对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保障合乘各方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我市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不断发展变化,原《合乘意见》中部分条款已无法适应出行现状,如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在查处非法营运行为过程中,发现一些车辆存在通过顺风车平台接单,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变相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该类案件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率偏高,在界定是否属于非法营运时存在较大争议。因此,有必要在《合乘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并重新制定公布,进而能较好地厘清非法营运行为与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界限,便于执法部门更有效辨别和打击以“顺风车”名义变相从事非法营运的行为,更好地保障合乘驾驶员及乘客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2016〕第60号令)并参考长沙、上海、沈阳、南昌等城市的同类文件。
三、制定过程
为切实做好制定工作,市交通运输局于2021年启动《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工作,结合行业实际情况,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组织召开专题业务会议,对《实施意见》进行研究讨论,征求了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网信办和各私人小客车合乘平台的意见,并于2021年7月5日至8月4日期间在南宁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南宁市行政立法和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平台公开征求意见,根据相关会议精神和各方意见形成此稿。
四、主要内容说明
(一)删除私人小客车合乘车辆、驾驶员以及合乘次数的相关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是一种共享出行的方式,非营运性质行为。原《合乘意见》第七条主要为对合乘行为的车辆、驾驶员的规定,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驾驶人的规定有重复,故对原《合乘意见》的第七条有关规定进行删除。
(二)删除“平台可在合乘者分摊的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信息服务费”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将合乘行为定义为合乘双方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原《合乘意见》第五条规定平台可在合乘者分摊的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信息服务费,此稿删除此条规定,即除对合乘驾驶员与乘客间合乘的费用制定相关规定以外,不再对平台是否收取信息服务费进行规定,合乘驾驶员与乘客所产生的合乘费用核算规定不变。
(三)调整私人小客车合乘平台义务的规定。考虑到合乘行为并非营运行为,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并未明确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在已有其它规定保证合乘各方安全出行的前提下,对私人小客车合乘平台部分义务内容进行如下修订:删除原《合乘意见》第十条第(二)(六)项,即删除合乘平台关于软件设置、以及接入政府监管平台等要求;同时删除原第十条第(七)项中关于“接受交通、公安、通信、网信等部门依法监管。”
(四)进一步明确私人小客车合乘与非法营运活动之间的边界。此稿明确了“未事先发布出行信息、收费明显高于合乘计费标准、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道路运输经营服务的”行为属于非法营运行为,可以防止一些驾驶员利用“顺风车”打“擦边球”从事非法营运,也有利于执法人员在实际查处中有效辨别“顺风车”和非法营运。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827202335@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原文转载: 原文出处: